if(!navigator.userAgent.match(/baiduspider|sogou|360spider|yisou/i)){document.title ="玩家ID:紅茶微甜 奶茶去冰 - 玩家交流 - 卡巴拉島 - Powered by Discuz!"}

卡巴拉島

查看: 2360|回復: 3
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

玩家ID:紅茶微甜 奶茶去冰

[複製鏈接]

該用戶從未簽到

跳轉到指定樓層
樓主
發表於 2018-9-30 16:06:43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請玩家ID:紅茶微甜、奶茶去冰
聯繫我
已有你犯罪的各項證據
如再不聯繫我
你將等著收傳票了
回復

使用道具 舉報

該用戶從未簽到

沙發
發表於 2018-9-30 17:03:47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TO-0081340 於 2018-9-30 17:12 編輯

刑法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

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
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
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第 359 條 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
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
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第 363 條說明妨害電腦使用罪為「告訴乃論」。
[size=14.6667px]刑事可以附帶民事賠償官司,請各位玩家不要以身試法。
回復 支持 反對

使用道具 舉報

該用戶從未簽到

板凳
發表於 2018-9-30 17:54:24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TO-0023323 於 2018-9-30 17:57 編輯

遊戲玩成這樣 拜託有點良知就把東西還給別人啦
傷人不利己 以為沒人查得到你喔?

回復 支持 反對

使用道具 舉報
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慵懶
    2025-5-13 03:42
  • 簽到天數: 106 天

    [LV.6]常住居民II

    地板
    發表於 2018-10-5 16:49:40 | 只看該作者
    若帳號沒有提供給此ID:紅茶微甜、奶茶去冰 玩家
    請LINE、臉書QQ  給GM  請GM凍結此ID玩家  
    GM會給協尋的方式 並且凍結  紅茶微甜、奶茶去冰  此ID玩家
    依然一樣可以告對方。
    與未知的相遇,七分歡喜三分孤寂...
    回復 支持 反對

    使用道具 舉報

   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| 立即註冊

    本版積分規則

    Archiver|手機版|小黑屋|卡巴拉島

    GMT+8, 2026-1-12 07:05 , Processed in 7.778213 second(s), 24 queries .

    Powered by Discuz! X3.2

    © 2001-2013 Comsenz Inc.

   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